建設工程進度控制措施
一、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 見,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
施工進度計劃審查的基本內容:
1、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動用或配套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 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條件(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2表的格式。
二、專業監理工程師在檢查進度計劃實施情況時應做好記錄,如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應簽發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確保進度計劃的實施。
三、由于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補救措施,調整進度計劃,并向 建設單位報告工期延誤風險。
摘要《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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